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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6年 第4號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16年7月8日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品種審定工作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五條  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

          第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9-23人的單數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對本轄區種植面積小的主要農作物,可以合并設立專業委員會。

          第九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十一條  申請者可以單獨申請國家級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級審定和省級審定,還可以同時向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審定。

          第十二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本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的其他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四)遺傳性狀穩定;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六)已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2個生產周期以上、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其中,申請國家級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20個點,棉花、大豆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10個點,或具備省級品種審定試驗結果報告;申請省級品種審定的,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5個點。

          第十三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等內容;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品種、承擔單位、抗性表現、品質、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等;

          (四)轉基因檢測報告;

          (五)轉基因棉花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六)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四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4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30日內提供試驗種子。對于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為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部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六條  品種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試驗;

          (二)生產試驗;

          (三)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

          第十七條  國家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組織實施,省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省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充分聽取品種審定申請人和專家意見,合理設置試驗組別,優化試驗點布局,科學制定試驗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行鑒定,并進行品質分析、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等。

          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田間試驗設計采用隨機區組或間比法排列。同一生態類型區試驗點,國家級不少于10個,省級不少于5個。

          第十九條  生產試驗在區域試驗完成后,在同一生態類型區,按照當地主要生產方式,在接近大田生產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

          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點數量不少于區域試驗點,每一個品種在一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

          第一個生產周期綜合性狀突出的品種,生產試驗可與第二個生產周期的區域試驗同步進行。

          第二十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應當是同一生態類型區同期生產上推廣應用的已審定品種,具備良好的代表性。

          對照品種由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提出,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確認,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適時更換。

          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將省級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DUS測試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穩定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

          品種試驗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品種試驗相關工作經歷,并定期接受相關技術培訓。

          抗逆性鑒定由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鑒定機構承擔,品質檢測、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由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品種試驗、測試、鑒定承擔單位與個人應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會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定期組織開展品種試驗考察,檢查試驗質量、鑒評試驗品種表現,并形成考察報告,對田間表現出嚴重缺陷的品種保留現場圖片資料。

          第二十三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申請者代表參與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收獲測產,測產數據由試驗技術人員、試驗承擔單位負責人和申請者代表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每個生產周期結束后45日內召開品種試驗總結會議。品種審定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根據試驗匯總結果、試驗考察情況,確定品種是否終止試驗、繼續試驗、提交審定,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品種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五條  申請者具備試驗能力并且試驗品種是自有品種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開展品種試驗:

          (一)在國家級或省級品種區域試驗基礎上,自行開展生產試驗;

          (二)自有品種屬于特殊用途品種的,自行開展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生產試驗可與第二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合并進行。特殊用途品種的范圍、試驗要求由同級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

          (三)申請者屬于企業聯合體、科企聯合體和科研單位聯合體的,組織開展相應區組的品種試驗。聯合體成員數量應當不少于5家,并且簽訂相關合作協議,按照同權同責原則,明確責任義務。一個法人單位在同一試驗區組內只能參加一個試驗聯合體。

          前款規定自行開展品種試驗的實施方案應當在播種前30日內報國家級或省級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符合條件的納入國家級或省級品種試驗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DUS測試由申請者自主或委托農業部授權的測試機構開展,接受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指導。

          申請者自主測試的,應當在播種前30日內,按照審定級別將測試方案報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或省級種子管理機構。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省級種子管理機構分別對國家級審定、省級審定DUS測試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樣品和測試報告的真實性進行抽查驗證。

          DUS測試所選擇近似品種應當為特征特性最為相似的品種,DUS測試依據相應主要農作物DUS測試指南進行。測試報告應當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簽字。

          第二十七條  符合農業部規定條件、獲得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許可證的種子企業(以下簡稱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可以在相應生態區自行開展品種試驗,完成試驗程序后提交申請材料。

          試驗實施方案應當在播種前30日內報國家級或省級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備案。

          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應當建立包括品種選育過程、試驗實施方案、試驗原始數據等相關信息的檔案,并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八條  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申請者、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應當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別將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種和小麥品種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DUS測試報告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初審,專業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初審。

          第二十九條  初審品種時,各專業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會議有效。對品種的初審,根據審定標準,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專業委員會對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提交的品種試驗數據等材料進行審核,達到審定標準的,通過初審。

            第三十條  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其他委員的回避,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三十一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各試點試驗數據、匯總結果,在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二條  公示期滿后,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

          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自行開展自主研發品種試驗,品種通過審定后,將品種標準樣品提交至農業部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

          第三十三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公告。

          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在公告前,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部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審定編號為審定委員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四位數。

          第三十五條  審定公告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形態特征、生育期、產量、品質、抗逆性、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區域及注意事項等。

          省級品種審定公告,應當在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審定公告公布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第三十六條  審定證書內容包括:審定編號、品種名稱、申請者、育種者、品種來源、審定意見、公告號、證書編號。

          第三十七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原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下一次審定會議期間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對病蟲害鑒定結果提出異議的,品種審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安排其他單位再次鑒定。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復審后30日內將復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  品種審定標準,由同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審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于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

          省級品種審定標準,應當在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制定品種審定標準,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六章  引種備案

          第三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同一適宜生態區省際間品種試驗數據共享互認機制,開展引種備案。

          第四十條  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的,引種者應當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時,引種者應當填寫引種備案表,包括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引種者名稱、聯系方式、審定品種適宜種植區域、擬引種區域等信息。

          第四十一條  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開展不少于1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品種權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時發布引種備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品種名稱、引種者、育種者、審定編號、引種適宜種植區域等內容。公告號格式為:(X)引種〔X〕第X號,其中,第一個“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個“X”為年號,第三個“X”為序號。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審定品種同一適宜生態區,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省級審定品種同一適宜生態區,由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依據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同一適宜生態區具體確定。

          第七章  撤銷審定

          第四十四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審定: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或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

          第四十五條  擬撤銷審定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書面征求品種審定申請者意見后提出建議,經專業委員會初審后,在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滿后,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初審意見、公示結果,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核,主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撤銷審定的,由同級農業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公告撤銷審定的品種,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廣告,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后停止推廣、銷售。品種審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推廣、銷售。

          省級品種撤銷審定公告,應當在發布后30日內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農業部建立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數據信息系統,實現國家和省兩級品種審定網上申請、受理,品種試驗數據、審定通過品種、撤銷審定品種、引種備案品種、標準樣品等信息互聯共享,審定證書網上統一打印。審定證書格式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制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品種審定、撤銷審定、引種備案、監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監督。

          第四十八條  品種試驗、審定單位及工作人員,對在試驗、審定過程中獲知的申請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提供申請品種審定的種子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九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十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聯合體成員單位弄虛作假的,終止聯合體品種試驗審定程序;弄虛作假成員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品種審定,不得再參加聯合體試驗;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三年內不得參加其他聯合體試驗。

          第五十一條  品種測試、試驗、鑒定機構偽造試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按照《種子法》第七十二條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自行開展品種試驗和申請審定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自行開展品種試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農業部對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品種審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未依法開展品種審定、引種備案、撤銷審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和品種試驗經費,列入同級農業主管部門財政專項經費預算。

          第五十六條  轉基因農作物(不含轉基因棉花)品種審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育繁推一體化企業自行開展試驗的品種和聯合體組織開展試驗的品種,不再參加國家級和省級試驗組織實施單位組織的相應區組品種試驗。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年2月26日發布、2007年11月8日和2014年2月1日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以及2001年2月26日發布的《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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